市委统战部机关保密工作制度
时间:2017-07-20 来源: 编辑:admin 点击:5449次
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,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利益,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制度: 一、本制度中的保密件系指各种载体中标明为绝密、机密、秘密和内部刊物的党政文件、资料和未注明可公开的党内文件、资料,以及未公开的各类会议资料、领导批示件、来信等。 二、秘密文件、资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,发或借到各科室、单位办理和使用的,要履行登记手续。在使用办理完结后,应及时交回办公室,不得长期放在个人手中。 三、要保管好秘密文件、资料,不得随便散放在办公桌上,离开办公室要将此类材料锁在保险柜中,锁好房门。 四、不准随意将秘密文件、资料带回家中,如确因工作需要,须经主管领导批准,但不准交给家人阅读和谈论机密内容。 五、不准随意翻印秘密文件。凡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上级机关公文等有关材料,一律不得翻印。确因工作需要翻印秘密文件时,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。翻印时,应当注明翻印机关、日期、份数和印发范围,用后交回办公室。 六、不准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等外出参观、游览、探亲、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。 七、在私人通讯中不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。 八、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、材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,不要擅自留存。 九、对计算机系统信息,要严格划分密级。秘密信息,不能在开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里加工、贮存、传输。计算机网络传输或贮存秘密信息,必须采取保密措施。计算机加工的秘密信息,要存入专用存储设备,指定专人保管。 十、严禁通过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、复印机等网络传输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。 十一、机关各科室、单位清理文件、材料时,特别是在机构调整、搬迁过程中,对秘密文件和有关重要材料不得擅自处理,应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。 十二、销毁秘密公文、材料,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,保证不丢失、不漏销。 十三、如发生失泄密事件,必须立即报告,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。 2017年3月14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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