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>>机关概览>>规章制度

市委统战部“三重一大”议事规则

时间:2017-07-20  来源:   编辑:admin   点击:6852次
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的使用,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”的制度(以下简科“三重一大”制度),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  一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主要内容
  (一)重大事项决策
 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、发展和稳定,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,主要内容包括:
  1、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;
  2、单位党组织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
  3、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;
  4、本单位党政机构的设置、调整及人员编制;
  5、整体工作规划,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目标的确定;
  6、财务年度预算调整;
  7、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;
  8、本单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局性的奖惩事项;
  9、工资、待遇、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;
  10、重大人身伤亡、责任事故、突发事件的处理;
  11、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。
  (二)重要人事任免
  1、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;
  2、市管后备干部推荐、选拔;
  3、领导班子工作分工。
  (三)重要项目安排
  1、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;
  2、市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;
  (四)大额度资金的使用
  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;
  二、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
  (一)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
  实行首长负责制,对重大问题,通过党组会,党组扩大会,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。
  (二)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
  出席党组会的正式成员为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,党组扩大会为党组成员,出席班子成员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。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,由会议主持人确定,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。
  (三)民主决策程序
  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章,凡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提交决策之前,要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,提交讨论并做好记录,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,做出决策。
 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,在决策之前,先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。
  其它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决策之前,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,广泛调查研究,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,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。
  三、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
  (一)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,确保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。
  (二)凡需通过党组会,党组扩大会,班子成员会议决策的事项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。
  (三)通过党组会,党组扩大会,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,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/3,会议方可举行。
  (四)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,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,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。
  (五)集体决策议决事项,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党组扩大会作出决定,采取表决制。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。会议表决事项,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,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/3为通过。
  (六)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,如无时限要求,一般应推迟议决,重新调研,待意见成熟后,再提交会议议决。
  班子成员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,主持会议的主要负责人有权做最后决定。
  (七)凡前次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,如需再次上会复议,必须有1人动议,并在会前征得2/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,否则不得复议。
  (八)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
  (九)会议决定的事项,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。
  (十)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,与会人员不得外泄,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  (十一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情况,包括决策参与人、决策事项、决策过程、决策结论等,要以会议通知、议程、记录、纪要、决定、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,并存档备查。
  四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实施
  (一)组织实施
  通过党组会,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,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;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,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,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。
  (二)监督检查
  党组会,党组扩大会,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办公室负责催办,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,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报告,提出纠正建议。
  五、责任追究
  (一)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、集休、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:
  1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;
  2、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,事后又不通报的;
  3、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;
  4、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;
  5、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。
  (二)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(三)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,根据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应承担的责任,依法依纪追究。
 
 
 
2017年3月14日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版权所有 中共桐城市委统战部   皖ICP备20010114号-1
地址:安徽省桐城市文津路18号   邮编:231400   技术支持:桐城网
Copyright © 2018-2022 TCTZ.GOV.CN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