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的通告
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带来的环境污染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全力打造洁净、优美、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(以下简称“禁放禁烧”)通告如下: 一、自2021年2月1日零时起,在原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。 二、自2021年3月1日零时起,我市城区全面实行禁放禁烧。 三、全市范围内下列地点、区域任何时间一律禁放禁烧: (1)国家机关; (2)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 (3)军事设施保护区; (4)加油(气)站、液化气供应站(点)、油库、仓库、输油(气)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、经营、储存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; (5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 (6)图书馆、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,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机构; (7)山林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绿地; (8)商场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; (9)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、场所。 四、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,全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放禁烧。 五、在禁放禁烧区域内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、销售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。 六、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 七、对阻碍执法、拒不停止燃放、焚烧行为或存在其他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八、全市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,营造良好社会氛围,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。举报电话:市城市管理局 12319,市公安局 110。 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|